|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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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上海正好华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伟光实业有限公司 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康辉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932698.35元,利息208298.88元,共计12140997.23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932698.3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伟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康辉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对被告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九里村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国用[2012]第0967号)、工业厂房(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23元由被告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