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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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鑫嘉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锦州鑫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69090.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669090.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并上浮30%(6%+6%*30%)为标准,自2015年4月30日计算至2018年7月5日); 三、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锦州鑫嘉丰商贸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6元,合计4561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由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