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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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4)广指执字第23号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青岛德普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国有土地所获案款6325.77万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按照抵押权先后顺序在(2015)青金商初字3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借款本金7500万元所产生的罚息、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1800万元、利息162.5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00元、保全费5000元无权优于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从中受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