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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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华弘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盘锦华弘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7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的物业服务费15270元,其中2017年至2018年度的物业费5090元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8年至2019年度的物业费5090元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至2020年度的物业费5090元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盘锦华弘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