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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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184元(暂计至2018年1月27日,期后逾期付款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6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