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四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4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其施工的华东森林湖二期一标段30#、31#、32#、33#、35#、36#、53#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447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20元,由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