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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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2568.25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92,568.25元(护理费5,283.12元、误工费21,541.13元、交通费400.00元、残疾赔偿金60,3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224.54元。(医疗费77724.54、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3,3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负担22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2,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1,903元,由***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