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行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遵义行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 二、由遵义行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共计10890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19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91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800元、护理费为40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510元、鉴定费32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行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