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隆化县硕雨钻井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兴洲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隆化县硕雨钻井有限公司修路费14700.00元。 二、驳回原告隆化县硕雨钻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9.50元,由隆化县硕雨钻井有限公司负担15212.00元,由被告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