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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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 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宣城凯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即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缴的垃圾处理费、工伤保险、综合技术服务费620776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25万元;驳回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820620.67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1954401.67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变更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欠款7820620.67元的范围内就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欠款11954401.67元的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7755元,由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9303.82元,由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9756元,由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547.82元。保全费1万元,由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044元,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97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