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辽渔码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辽渔码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497689.47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7月4日,已经产生的利息为90062.25元;自2018年7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对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3×××61账户内的5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辽渔码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7-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