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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99101.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被告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