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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中心医院
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
营口开发区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99101.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被告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3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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