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621民初1997号 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WB1AU5Y。 法定代表人:符传群,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40************31X。 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赖颂愚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敏兰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