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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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凯达铸造厂 云南福鑫源管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货款940997元、违约金326394.47元、民事代理费31277元、诉讼保全保险费4983.04元共计1303651.51元; 2驳回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50元,被告***负担20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