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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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56.28元,违约金1299.4元,合计2155.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