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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嘉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咸宁嘉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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