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215600元(上述利息按照年利率24%已经从2015年3月18日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止;逾期未清偿完毕,后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5520元,由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