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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刘艳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红,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希武,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共计26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责任划分及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同意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辩称,本案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其公司已经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了另一车辆损失,其保留向原告追偿的权利。

2020年4月12日17时20分许,案外人时某某驾驶鲁MN0XXX号牌小型轿车与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原告***名下的鲁MY5XXX号牌小型轿车在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八路路口以西100米路南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时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时某某驾驶的鲁MN0XXX号牌小型轿车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经山东公正平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鲁MY5XXX号牌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为4775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2350元。

损失项目

数额

认定依据

车辆损失

47750元

山东公正平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费

2350元

山东公正平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发票

施救费

200元

酌情认定

合计

503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依原告申请,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依法选择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做出,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共计5030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48300元的50%即24150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裁判

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61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7元,原告***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莹

二○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安钰莹

书记员于松凯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山东公正平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69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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