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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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抚州市第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损失的20%即人民币15123.58元; 二、被告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用损失1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