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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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 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浙1102执18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478.2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4-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