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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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鑫之泽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开封鑫之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生态新城鸿源供水设备销售中心货款235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28)。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