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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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定州市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吕梁市神龙运业有限公司 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款223065.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款项,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被告吕梁市神龙运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承担三分之一份额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