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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通市常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155296.85元及利息(利息2017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南通市常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门厅拆除重建费、二次分包差价损失赔偿款482847元; 四、驳回南通市常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264元,鉴定费200000元,共计245877元,由南通市常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2939元,由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9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6.17元,由南通市常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932元,由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04.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