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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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衢州领骏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衢州领骏木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5613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2元,减半收取5731元,由被告衢州领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707元,由原告***负担1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