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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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方正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借款本金895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截止至2018年5月20日为71176.0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衢州市方正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上街105号房产〔产权证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48元,减半收取计374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衢州市方正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