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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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天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天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500000.00元(并以逾期拖欠金额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4400.00元,由被告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