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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655258.3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34元(***、***已预交),由***、***负担7720.2元,由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12532.32元,由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81.4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71元,由***、***负担14671元,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