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91执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盛华东大街3号奥林星城商住小区25号楼2单元807室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由于无人报名参加,该房屋已经流拍。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在该房屋流拍后同意按照第二次司法拍卖的保留价384223.5元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盛华东大街3号奥林星城商住小区25号楼2单元807室房屋作价38422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张家口市高新区盛华东大街3号奥林星城商住小区25号楼2单元807室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