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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平县连伟粮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康平县连伟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10810.82元;

二、被告***、***、康平县连伟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上述代偿款10810.82元的利息(以本金10810.8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康平县连伟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律师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康平县连伟粮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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