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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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上诉人***车款损失1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上诉人***负担10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94元,由上诉人***负担215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6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