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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确认佛冈县汇利贸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51套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每个商铺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佛冈县汇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727元,由佛冈县汇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662元,清远市众邦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清远市众邦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清远市众邦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