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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借款本金94986.36元及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以本金94986.36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逾期未付清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则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已向本院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