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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英德金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05)清新法执字第3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