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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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给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间的利息15916.12元、罚息1072093.75元、复利3412.71元(以上罚息、复利均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止)、律师费75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49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7房第0206305)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1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对被告黄石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