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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滁州鑫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合肥翰思电气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2800元及保全担保费400元; 二、本诉原告合肥翰思电气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诉被告滁州鑫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与工程款512800元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类3%); 三、驳回本诉原告合肥翰思电气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滁州鑫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本诉原告合肥翰思电气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元,本诉被告滁州鑫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保全费2320元,由本诉原告合肥翰思电气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元,本诉被告滁州鑫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9085元,减半收取4542.5元,由反诉原告滁州鑫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