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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2435.83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112435.83元。该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5129.9元,被告***赔偿二原告30129.9元,该给付义务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由被告***、***负担1300.5元,由二原告负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