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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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县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治县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98699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借款利息290578.44元,共计8789277.44元,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二、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治县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及配套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25元,减半收取34562.5元,由被告长治县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