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72681.3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本金556681.39元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9.2625%支付罚息;本金9万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095%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9.2235%支付罚息;本金2.6万元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895%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9635%支付罚息。以上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邮政储蓄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为准)。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对豫(2018)舞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7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中载明的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1元,减半收取52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05元,共计91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