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濮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4728.9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12.64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