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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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420.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