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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创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康派皮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7日签订的两份定作合同于2020年3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康派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79800元; 三、被告东莞市康派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72993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创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53.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创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078.98元,由被告东莞市康派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23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