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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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应补偿给***以股票1801139股为基数按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收盘价计算的现金。若此日***仍不支付该现金,遇股价上涨,上涨的部分应归***所有;遇股价下跌,对***造成损失的部分应由***赔偿; 二、维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应支付给***违约金9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四、***应支付给***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收益款3984841.53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本金400371.49元自2015年7月8日起、143684.86元自2016年7月15日起、3377475.13元自2016年12月9日起、63310.05元自2017年7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976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127976元,由***负担17916元,***负担110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70元,由***负担15490元,***负担95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