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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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纵横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大道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92531.3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拖欠工程款10392531.33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4万元。 四、驳回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11元,由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391元,由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20元;鉴定费250000元,由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249元,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51元(上述费用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前款时由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给付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