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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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语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语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货款合计1265669.8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1265669.89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统一从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东莞市语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334元、关联(2020)粤1973财保417号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语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60元,由被告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74元;本案反诉受理费8025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