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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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天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分公司 阜阳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 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 阜阳市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即:“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上述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临泉县水榭花都叠翠苑11#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阜阳市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10443.65元、进度款利息1116572元以及结算款利息〔利息以3110443.6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时止〕; 三、变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阜阳市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2年7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其余2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2年11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2013年4月3日止,自2013年4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952元,由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73元,由阜阳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阜阳市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0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