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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铜锣湖农场
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肖玲、钟月花、钟荣海、钟荣坪、钟荣焰、钟焰花人民币736771.8元,该款直接汇至按六原告共同指定的原告罗肖玲的中国农业银行陆丰华侨支行的银行账户442***********82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565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肖玲、钟月花、钟荣海、钟荣坪、钟荣焰、钟焰花负担68.36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5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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