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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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建兴(宁远)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建兴(宁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601.6元; 二、被告中铁建兴(宁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9日止,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8日止); 三、被告中铁建兴(宁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688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348元,由被告中铁建兴(宁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给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674元,还应支付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