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四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四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北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56150元及利息(利息以56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为602元,由被告泰州市四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