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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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166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培民,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娄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楠,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以传票方式通知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培民于2020年5月15日10:00时开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锐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