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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347209.15元; 二、***、杭州湘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868022.88元; 三、杭州佳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520813.73元; 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杭州湘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佳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696元,由***负担44087元,***负担26415元,***、杭州湘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71元,杭州佳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6223元。 ***、杭州湘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450288元,由***负担90057.60元,***、杭州湘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144元,杭州佳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35086.4元,***、杭州佳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杭州湘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湘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佳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